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王磊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6-14 浏览量:1795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的有关规定,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奖励;励志奖学金是对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奖励。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有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在评选区间内,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曾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且单科(含必修课与选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
6、或者学生学习成绩在10-30%之间,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如获得省级权威竞赛的奖项等(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有违纪处分记录;
3、生活俭朴,无吸烟、喝酒及超前消费行为;
4、身体健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需通过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6、学习成绩优良,在评选区间内,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0%内,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另外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和金额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根据各院系当前参评的在校生人数进行名额划分,各院系按划分名额进行推荐,而后由学院学工部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000元,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各院系接到有关评选通知后开始受理学生申请,在规定日期前评审完毕并上报学工部。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各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由各院系评审,评审通过上报学工部,并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程序如下:
1、学院评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通知下发后的规定时间内,各院系将审批通过学生的个人材料提交学工部,并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工部会同教务部等相关部门以及申请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评审;
3、学工部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4、学工部将经过公示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在接到省财政厅的专项资金拨款后,由学工部报请学院财务部,统一将奖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工部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
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