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2017年9月修订)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27 浏览量:4351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的申诉指的是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从,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其成员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工部、教务部、保卫部、学生所在院系教工代表及法学院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学号、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和年级、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或第二条或第六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 向申诉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 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的,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复查以一次为限。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受理申诉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在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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