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庚学院在校生医保指南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9-07 浏览量:2208
一、在校生有哪种医保?
我院在校生参加的是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厦门医保,自愿参保),此外,为提高保障力度,学校为所有已参加厦门医保的在校生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补充理赔日常就医费用,遇到重大疾病或意外也有相应的保障),未参加厦门医保的在校生学校为其购买意外险(仅提供意外保障)。
二、在校生如何参加医保?医保卡丢了怎么办?
1.参保
我院每年3月—5月(老生)、9月—10月(新生)组织在校生申报厦门医保,学生自愿参保,不参保需提交放弃参保的申请表并获得家长知情同意。
参保模式为年保,保险有效期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
2015年度厦门医保费个人缴交130元/人/年,政府财政补助470元/人/年。
泰康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52元/人,其中意外险28元/人,由学校全额付款。
2.办卡/补卡
参加厦门医保的学生有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在首次参保时办卡免费,由学工部代办。入校前已经制作过医保卡的,无需也不能再申办医保卡,如丢失需及时挂失补办。医保卡挂失补办流程详见:。
医保卡内无可用金额,不能用于药店购药,仅限医保定点医院使用,功能类似“没有金额的会员卡”,每年交的医保年费相当于“会费”。
在省内就诊时请先咨询医院是否可用厦门医保卡,在可用医保卡的医院就诊必须使用医保卡,否则后续无法报销。
三、医保能报销多少?
(一)厦门医保部分
学生持厦门医保卡在医保定点机构就诊时,厦门医保部分进行实时理赔(类似现场打折,属于医保报销部分直接扣除,不需再到社保机构报销),个人仅需自付厦门医保以外的医疗费,以下为医疗费报销比例:
表1 大学生医疗费报销比例(2015年度)
☆注意:以下项目厦门医保不能报销:
(1)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2)如各种美容、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减肥、戒烟、健康体检、医疗咨询与鉴定等项目,细胞刀等大型医疗设备、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器具,各种家用治疗器械。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3)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意外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后,无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可在治疗结束后前往厦门医保中心按比例报销)。
(二)补充商业保险部分
承保单位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学生遇门诊、急诊、住院医疗,厦门市厦门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可到商业保险理赔处进行再次报销。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人在投保前发生的疾病。凡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所产生的医疗费不予赔付。
表2 补充商业保险报销额度
四、医保对看病有哪些要求?如何报销?
(一)厦门市(含校区医务室、漳州开发区第一医院)就诊
1.厦门医保部分:
在校区医院和厦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须持医保卡挂号并结算,学生个人只需用现金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厦门医保可以报销部分医院结算时已直接扣减,无须再前往厦门社保机构报销。未使用医保卡就诊的(新办卡未领到者除外),厦门医保不予报销。
u 漳州开发区第一医院目前还不能使用医保卡,就诊需先垫付医药费,后提交材料报销。
u 新生还未领到医保卡前的医疗费用需先垫付医药费,后提交材料报销。
2.补充商业保险部分:
门诊指定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演武分院(简称厦大医院,厦大本部旁)、漳州校区医务室、漳州开发区第一医院,或经演武分院认可且书面同意的转诊至其他县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住院未限定医院,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即可。
(二)异地就诊
(1)厦门医保部分:
异地(含生源地)就诊不能使用医保卡(福建省“全省联网医疗定点医院”除外),厦门医保报销有严格的规定。转外就医手续办理必须前往市厦门医保中心办理。详见下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注意:重大事故理赔:
(1)重大疾病理赔需提供:
被保险学生身份证明、泰康人寿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附有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的病理报告,泰康人寿所需要的其它与本项保险金申请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2)意外残疾需提供:
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书、意外事故证明、被保险学生身份证明、被保险学生银行卡复印件,若有需要被保险学生应配合我公司进行身体检查。
(3)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险需提供: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提供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学生身故证明书,被保险学生户籍注销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学生关系证明,受益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他
(一)咨询与报销
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咨询: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0592 -12333)
2.泰康人寿保险咨询(漳州校区服务中心):
每周四 10:00-12:00 14:00-16:30 学生事务办理大厅
咨询电话 黄宏宽 18605026596
3.保险服务监督与学生权益维护: 学工部 王老师: 0596-6288463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医保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跨年度住院者费用汇总清单应按医保年度分开,即6月30日前一份,7月1日后一份。
2.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报销完毕;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3.相关网站或联系方式:
社保政策咨询与挂失电话:0592-1233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http://www.xm-l-tax.gov.cn/(登陆后可点击“社保业务--城镇居民”——“社保查询”,查询学生相关参保信息);
厦门市医保定点医院汇集:http://yyk.99.com.cn/yibao/xiame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