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3-16  浏览量:42716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可请病假。

2.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可请事假。

3.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周。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注册日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批报权限

1. 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核实确认经教学单位主管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2. 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核实确认经教学单位主管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 辅导员须核实确认学生请假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证明具体如下

    1. 病假提交校区医务室、开发区第一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家长知情同意书》。

    2. 事假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申请时须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家长知情同意书》由家长填写后扫描或拍照发给辅导员,或辅导员与家长沟通确认无误后,可由学生本人代签,院系辅导员审核时注明与家长沟通确认的情况。

    3. 公假提交相关活动负责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七条  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请假者向辅导员说明原因,由辅导员核实情况。事后补假时写明原因并补充提交有关证明。原则上病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事假公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申请续假。

第八条  学生本人提出的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生效后,学生须主动及时告知相关任课教师未经请假的、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或未主动及时告知任课教师的,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假满返校后,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第十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连续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当学生缺勤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时,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分计。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校可予休学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单位可根据教学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


附件1:家长知情同意书(2025年9月更新).docx

附件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流程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