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制度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3-16 浏览量:42716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可请病假。
2.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可请事假。
3.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注册日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批报权限。
1. 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核实确认经教学单位主管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2. 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核实确认经教学单位主管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 辅导员须核实确认学生请假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证明具体如下:
1. 病假。须提交校区医务室、开发区第一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与《家长知情同意书》。
2. 事假。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申请时须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家长知情同意书》由家长填写后扫描或拍照发给辅导员,或辅导员与家长沟通确认无误后,可由学生本人代签,院系辅导员须在审核时注明与家长沟通确认的情况。
3. 公假。须提交相关活动负责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七条 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请假者须向辅导员说明原因,由辅导员核实情况。事后补假时应写明原因并补充提交有关证明。原则上病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事假、公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申请续假。
第八条 学生本人提出的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生效后,学生须主动及时告知相关任课教师。未经请假的、或请假未被批准的、或请假逾期的、或未主动及时告知任课教师的,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假满返校后,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第十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当学生缺勤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时,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校可予休学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单位可根据教学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