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4月修订)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量:2122
为加强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是以班级、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团队)、学生社团等为单位举办的集体性的在校园外开展的参访、考察、旅游、团建等活动。
第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集体活动,必须由组织者提前一周在学工平台“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应用登记备案,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学生开展集体外出活动。
(一)各院系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先经由辅导员或指导老师同意,再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并报院系教学主管审批,加盖院系公章,最后报学工部审批。
(二)校级学生组织(团队)集体外出活动须先经由指导老师同意,由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加盖部门公章,最后报学工部审批。
(三)学生社团集体外出活动须先经由指导老师同意,由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盖章,最后报学工部审批。
(四)超过100人的集体外出活动和涉及全校性的重大外出活动,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全校性的重大外出活动,学工部、团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相关院系负责具体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审批单位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对外出活动的申请进行充分研判,严禁审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 严禁组织学生到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游泳;严禁组织学生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野外活动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攀岩、探险等危险性活动,违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分,造成事故等严重后果,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除特定活动外,一般在厦漳地区为宜,当天往返;无法当天往返,确需住宿的,必须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旅游公司妥善安排,保证安全。
第七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如需包车,车辆应具有营运资质、证件(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年检)齐全、车状良好,车辆驾驶员经验丰富、精力充沛,遵守交通规则,拒绝超载、超速运行,确保交通安全。
第八条 活动组织者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对外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注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游泳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
第九条 所有外出人员均应签署《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外出活动安全承诺书》,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个人通讯方式畅通。
第十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在出发前、返校后向指导老师作安全零报告,未当天往返的外出活动,活动期间每天晚上22:00也需作安全零报告。外出活动期间,出现意外事件带队老师或指导老师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 外出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或公司规章、校规校纪,遵守公民道德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群众民俗习惯,爱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