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暂行)
撰稿:玉笙寒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量:84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园区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原则上,我校学生应统一住宿在学校的学生园区,特殊情况需经审批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学生重新申请入住学生园区后,原则上当学年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园区以外的场所住宿,包括校内其它住房、校外租借用房、在家住宿等。
第五条 学校审批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原则:遵纪守法、利于学习、有助发展、学生家长同意、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确保安全。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校外住宿审批制度。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核、教育和管理工作,学工部负责全校学生校外住宿的核查、审批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生患有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身体疾病、传染病、精神类疾病及各类心理问题等特殊情况者;
(二)学生在校内住宿已满四年(建筑学院学生需满五年),因部分课程重修而延期毕业但无需长期住校者;
(三)其他学校认定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特殊情况。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一)学生于当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完整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申请有效期为当学年;因突发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的,可临时提出申请;
(二)家长知情同意;
(三)辅导员初审;
(四)院系学术主管签署意见;
(五)学工部核查、审批意见。
第九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完整填写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二)学生家长同意学生办理校外住宿的知情同意书;
(三)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还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我校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的证明材料;
(四)延期毕业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学业进度情况的说明;
(五)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院系、学工部根据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服从所在班级、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管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
(二)按时参加班级、院系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因校外住宿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违纪违法等,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校外住宿学生应遵守报告制度,每月第一周内向本院系辅导员反馈自己校校外住宿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如校外住宿地点变更,应及时向院系辅导员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五)自觉接受院系及学校相关部门对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六) 增强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灾等。
第十一条 学生家长的责任义务:
(一)校外住宿学生的家长需与学校签订关于学生校外住宿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遵纪守法,以及维护学校声誉的知情同意书,不允许代签;
(二)学生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疾病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家长应陪读;
(三)承担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教育引导和安全管理责任;
(四)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违纪违法等情况,承诺一切责任由学生及家长承担。
第十二条 学校的责任义务:
(一)院系要加强对私自校外住宿学生的排查和批评教育;
(二)院系要严格做好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核工作,辅导员必须与学生家长本人进行确认其已知情、同意学生申请外宿;
(三) 院系要加强校外住宿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工作;
(四) 院系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住宿档案,定期核实学生提供的校外住宿信息;
(五) 学工部每学期对院系校外住宿学生档案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 学工部、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和漳州校区物业部定期排查学生私自校外住宿情况, 同时院系要对反馈的疑似私自校外住宿的学生重点关注,建立工作台账。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搬回学校住宿:
(一)学生校外住宿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二)学生出现男女非婚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任义务;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五)学校认为学生不适合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四条 所有在校学生均须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住宿费,经院系审核、学工部批准的申请校外住宿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住宿费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学生须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还将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劝返不听或因校外住宿受处分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搬回校内宿舍住宿者,学校将加重处分,直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校外住宿学生如需重新入住学生宿舍,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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