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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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9-14  浏览量:22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开拓创新、勇于实践、甘于奉献,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名额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应届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

第三条  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为:

“优秀毕业生”:可参评学生数的8%。

“优秀三好学生”:可参评学生数的2%。

“三好学生”:可参评学生数的8%。

“优秀学生干部”:可参评学生数的2%。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凡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遵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无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者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综合测评毕业排名应在前15%。

2.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

3.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支部书记”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或者获得上述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且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第六条  参评“优秀三好学生”者测评学年获得至少一次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奖学金综合测评学年排名应在前5%。

第七条  参评“三好学生”者测评学年获得至少一次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奖学金综合测评学年排名应在前15%。

第八条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者测评学年须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任职满一年且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并取得一定成绩,受到师生认可;奖学金综合测评学年排名应在前30%。

第九条  凡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同等条件下,在学术科研、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文艺体育、学生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参评“优秀毕业生”者,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者优先。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学工部、团委,教务部,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工部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具体评审组织与监督工作,审查院系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各院系成立评审小组,组长由院系学术主管担任,小组成员由院系党总支书记、院系团总支书记、师生代表、教学秘书、辅导员等组成,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以专业为单位,于每年6月份进行;“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行政班为单位,于每年11月进行。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如下: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材料。

2.院系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组织评选,形成初评名单。

3.学工部复核初评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4.公示及异议处理。

5.学校发文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参评学生严格要求,宁缺毋滥,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取消参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十五条  颁奖后,“优秀毕业生”获得者如无法按时毕业,或在毕业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