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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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撰稿:   摄影:   编辑:学工部   发布时间:2025-06-24  浏览量:10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校规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法治教育和规章教育、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或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合法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级别由低至高排序):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其所在院系应当采取批评或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作检讨等教育惩戒措施,责令改正。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离校者,处分期限中断计算,自复学之日起恢复计算。处分决定作出时已经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离校者,处分期限顺延自复学之日起计算。若在处分期限内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处分期在前一个处分期满后开始计算。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12个月。察看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当给予处分者,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期限或察看期限内,学生不具有评奖评优评先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留校察看期限内,学生不具有毕业或者结业资格,不能申请学位。

处分期限或察看期限内,学生所在院系应妥善跟踪管理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出具考察意见。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依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申请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相关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原对应处分为警告的可以免于处分、实施教育惩戒:

(一)因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后果,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七)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情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六)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或者多次违纪,累计受处分或应给予处分3次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违宪、违法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法并受到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法并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法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法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利用或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十七条  携带、私藏管制刀具、仿真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九条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猥亵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写恐吓信、自伤自残或其他方法和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侵占、盗窃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骗取、冒领学校或学校经办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款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视为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20学时不满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30学时不满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学时不满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迟到或早退3次视同为旷课1学时。学时按照教务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除外)连续未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累计达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5天不满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10天及以上的,可以给予退学处理。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的计算。

第三十四条  违反课堂教学和管理规定,有迟到、早退或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管理秩序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影响恶劣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业诚信,由他人代写作业或替代他人写作业的、在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中由他人冒名替代考勤或冒名替代他人考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或涉及营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通过创建网络平台、网络建群等方式为他人发布违反学业诚信信息提供方便,扰乱课堂教学和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实习实践或其他教育教学环节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生考试纪律,经认定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存在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经认定存在如下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曾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发现学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管理规定,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涉及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外学业、学术、文体等竞赛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

第六节  妨碍学校管理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滋事、斗殴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教唆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以上各款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有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

第四十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园区管理规定,在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晚归、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的。

(三)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宿舍床位的。

(五)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

(六)通过攀爬墙壁、破坏门禁系统、暴力拉门等非正常方式进入园区的。

(七)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

(八)违章接拉电线的。

(九)使用各种电热器、电炊具、大功率电器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宿舍内使用的电器的。

(十)饲养、容留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园区的。

(十一)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十二)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十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园区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或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损坏、挪用、停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含教室、画室、琴房、计算机房、实验室等)、宿舍区、森林区等公共区域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强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宿舍区、图书馆等区域为电动车辆(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其可拆卸电池充电的,或从楼内拉线到楼外为电动车辆充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过失引起火情、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实验操作等违反国家、学校管理规定引起火情、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消防安全及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攻击、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文件传输协议、网页等网络应用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或信息系统的。

(八)将学校派发本人使用的相关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

(十)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冒用、滥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或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伤的,从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经告诫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制作或传播未获国家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其他违禁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个人或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组织或举办讲座、比赛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违反学校场所借用管理规定或学生团体管理规定,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传教。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的。

(二)在校内组织或参加传教的。

(三)为校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为传教提供方便的。

(四)参加校外宗教私设聚会点和非法宗教组织活动的。

(五)在互联网上传教或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擅自涂写、拉挂、张贴、投递、散发标语、传单、条幅、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资料,或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色情、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或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恶意拨打各种应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组织、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或违章设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宣传推广或协助他人宣传推广违规信贷业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在学校组织群众性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有伪造入场凭证等其他扰乱组织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学生团体或利用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主要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肇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以伪造、变造、买卖等非法方式取得机动车辆或电动车的校区通行牌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校区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违规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国家、学校特殊时期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违规协助校外人员入校等扰乱校门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有其他扰乱道路交通、健康管理等校园公共管理秩序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二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六十三条  学生所在院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听取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所在院系研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工部。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通报相关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相关院系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学校学工部。

第六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及处分意见。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或陈述材料。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并制作询问笔录。

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后,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作出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工部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拟处理意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由学工部直接听取或委托学生所在院系听取。

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向学工部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学工部审定相关材料后,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校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依次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院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邀请2名以上的教职工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三)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八条  处分决定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其他规定中涉及学生违纪处分的,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222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