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撰稿:学工部 摄影: 编辑:学工部 发布时间:2025-06-24 浏览量:10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知错能改、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离校者,处分期限中断计算,自复学之日起恢复计算。处分决定作出时已经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离校者,处分期限顺延自复学之日起计算。若在处分期限内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处分期在前一个处分期满后开始计算。
第四条 处分期限或察看期限已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限或察看期限内,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遵纪守法,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并每三个月按时向所在院系辅导员提交一份书面材料,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表现及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等。
(二)践行公益,处分期限或察看期限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一定数量的工时,其中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累计达20工时,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累计达30工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累计达40工时。
应届毕业生处分期限或察看期限已经过半,可以在规定的特定时间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条 解除处分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不予解除处分。
第六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书面向所在院系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生院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考察意见及处理建议,提交学工部。
(三)学工部复核申请材料,提交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解除处分申请作出决定后,应当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或不予解除处分决定书,按规定送达学生。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原处分信息和解除处分日期等。不予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原处分信息、不予解除处分的依据、申诉途径及期限等。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对不予解除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