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2025年修订)
撰稿:学工部 摄影: 编辑:学工部 发布时间:2025-06-24 浏览量:10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学校处理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开展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务委员和代表委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2名,分别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职务委员包括教务部、学工部、团委、保卫部和法律事务办公室等机构的负责人,代表委员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团委,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材料、组织调查或会议、通知学生处理结果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对学生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会议由其中一位主任主持召开,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另外一位主任回避;职务委员中,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回避。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出席会议的人选和人数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至少各1人。委员如果与申诉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形,均应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6人及以上方为有效;形成申诉复查结论或其他意见、建议,必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对于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仅限一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
第七条 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据: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必须包含姓名、学号、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二)申诉事项(必须包含所申诉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基本信息)、要求、理由以及依据。
(三)证据清单及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申诉人签名。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申诉材料应当做好登记,并在3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受理。申诉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补正的,申诉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5日内补正,以补正完成之日作为申诉材料接收之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超出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主体或者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的。
(三)申诉事项系因学生主动申请而形成处理决定的。
(四)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重复申诉或者主动撤回申诉后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申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要求补正申诉材料的。
(六)申诉学生已就申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被受理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可以要求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就学生申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自行组织调查,形成相关事实认定证据材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时,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诉人或者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代表现场陈述、回答委员提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复查结论: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明确、程序合法,也不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由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1.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严重违反程序的。
4.显失公正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收申诉材料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按规定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两位主任同时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申诉期间,处理或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2017年9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