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量:17096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察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限为十二个月。处分考察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考察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处分考察期未满不得申请解除。
毕业学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考察期已满六个月的,可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四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每三个月按时向所在院系辅导员提交一份书面汇报材料(含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处分考察期内未出现学风不良的记录;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二十四工时以上。
第六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三十六工时以上。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四十八工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
(四)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累计所受处分次数达两次及以上的;
(三)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四)毕业学年受到处分但处分考察期未满六个月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九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考察满后向所在院系提交本人书面解除申请。
(二)院系考察。院系出具考察、审核意见,并提供学生书面汇报材料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记录。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学工部。
(三)学校决定。学工部复核后,经学校研究,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解除受理。根据我校实际,每年处分解除受理时间集中月份为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
第十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工部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存入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2023年12月).docx